生态环境部垃圾焚烧厂自动监测数据可用于环境执法

2019-12-02 17:31  来源: 中国新闻网

根据生态环境部微信公众号,生态环境部近日发布《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将于2020年1月1日生效。生态环境部相关负责人指出,《管理规定》明确了垃圾焚烧厂的自动监测数据可以用于环境执法: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使用自动监测系统收集环境违法证据,自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确定垃圾焚烧厂是否存在环境违法的证据。

此外,生态环境部负责人回答了记者关于《管理规定》的背景、意义和内容的提问。以下是答案的全文:

q:《管理规定》的背景是什么?

A: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乡生活垃圾数量急剧增加,垃圾围城问题日益突出。它已经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短板之一。垃圾焚烧发电具有占地面积小、减排效果明显、余热资源可利用的显著特点。它是解决垃圾围城问题的重要手段,已经逐渐取代传统的卫生填埋场成为主流。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的科学发展已成为我国实际情况的迫切需要。

目前,我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的技术和设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烟气污染物自动监测技术符合国际标准。自2017年以来,通过“安装、绿化、链接”(依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在工厂门口设置电子显示屏、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自动监测数据)、专项整治等一系列工作,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以下简称垃圾焚烧发电厂)环境管理整体水平显著提高,为自动监测数据应用于工业环境管理奠定了坚实的实践基础。《管理规定》的引入是为了更好地利用污染源自动监测方法,促进行业达到排放标准,提高行业环境管理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q:引入《管理规定》有什么意义?

A:首先,迫切需要开展反污染斗争。近年来,生活垃圾焚烧行业的“邻避效应”日益突出。少量垃圾焚烧厂建设较早,设备相对陈旧,不能稳定达标排放。公众的反应相对强烈。生态环境部把规范生活垃圾焚烧和发电行业以达到排放标准作为反污染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并积极推动相关问题的解决。垃圾焚烧厂是一项重要的市政工程,也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它既是污染控制单元,也是污染排放单元。垃圾焚烧厂在拥有先进技术和设备的同时,还必须有高水平的环境管理“陪护”,以促进垃圾焚烧厂高效清洁运行,与周围群众和谐共处。这是制定《管理规定》的基本考虑,在反污染斗争中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加强执法监督的规范化是一项重要措施。自动监控具有连续在线运行的优点。监督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是“边防哨兵”。有利于消除环境监管中的盲点和死角。它已被广泛应用于日常环境监测。然而,排污单位超标排放行为的结果主要由人工监测决定。《管理规定》创新性地提出,自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识别和惩罚生活垃圾中污染物排放超标等违法行为的依据

第三,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是必然要求。我国不同地区垃圾焚烧厂采用的焚烧技术不同,运行技术和运行管理水平也不均衡。《管理规定》充分考虑了国内垃圾焚烧厂的实际运行规律和现状,通过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科学认定,加强了对垃圾焚烧厂污染物排放行为的环境监管。一方面,通过自动监控手段,实现全天候环境监管,依法打击超标排污、欺诈等违法行为,迫使行业淘汰优劣势,淘汰一些技术落后、管理水平低、长期达不到排放标准的垃圾焚烧厂。更重要的是促进垃圾焚烧厂实践“内部技能”,提高环境管理水平,完善环境管理体系,推动其从“我要守法”向“我要守法”转变,有效树立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q:《管理规定》的适用范围?

A: 《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运行中的垃圾焚烧厂。垃圾焚烧厂投入运行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安装和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系,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问:《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A: 《管理规定》有20篇文章:

第一、二、三篇文章明确了目的基础、适用范围和主要职责。

第4条和第5条提出了数据标记的要求和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并明确了自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判断环境违法行为的证据。

第6条和第7条规定了确定超出标准和焚烧温度要求的标准。

第8至16条规定了现场监测和取样的要求、监测数据的识别标准、现场调查和证据收集的要求、处罚等。

第17条和第18条,提出减少补贴的措施和制定标记规则的指示等。

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明确了本规定的解释权限和实施时间。

问:《管理规定》解决了哪些关键问题?

A:首先,自动监测数据显然可以用于环境执法。根据《环境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垃圾焚烧厂的主要责任,要求其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如果自动监测设备出现故障,或经过检修或校准,垃圾焚烧厂应根据标记规则及时进行标记,未标记的数据视为有效。显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利用自动监测系统收集环境违法证据,自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确定垃圾焚烧厂是否存在环境违法的证据。

二是提出自动监测数据超标的判断和处理。《管理规定》建议使用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氯化氢、一氧化碳等5种常规污染物的日平均自动监测数据作为评价指标。以《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485)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相应污染物的24小时平均值或日平均值限值作为超标的判断标准。自动监测日平均值数据的计算应根据《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HJ 212)进行。为确保垃圾焚烧厂烟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结合实际运行情况,《管理规定》规定,五种常规污染物日平均值在一个月内超标超过5天的,应责令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改,同时予以处罚。

第三,锌炉温的测定和处理

首先,多种手段保证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首先,任何人不按照标记规则作出虚假标记或篡改或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将被视为逃避监管,将依法受到处罚。二是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干扰自动监测设备,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迫使垃圾焚烧厂积极提高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质量,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此外,生态环境部在打击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的非法做法方面一贯采取零容忍和严格的态度。它将利用大数据分析、飞行检查等手段,对包括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在内的所有配备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水处理单位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二,多种手段确保自动监控数据的完整性和有效性。首先,根据焚烧炉和自动监测系统的实际运行规则,提出了创新的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由生态环境部另行制定发布),明确未标记为自动监测设备故障、检修或校准的数据为有效数据。二是提出“CEMS(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维护”(即自动监测设备故障、检修或校准)期间的累计时限要求。强制垃圾焚烧厂积极提高自动监控设备的运行质量,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三是对数据无故丢失或无效的自动监控设备的异常运行进行处罚。

第三,实事求是地确定具体工作条件的要求。《关于生活垃圾焚烧厂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和联网有关事项的通知》充分考虑了垃圾焚烧厂的运行特点。根据《管理规定》,进一步定义了符合标识规则的相关工况特征,以及实际标识为“烘干”、“启动炉”、“故障”、“事故”、“停炉冷却”、“停炉”和“停机”等标识周期的累计时限要求和约束条件。不仅提高了可操作性,而且更符合焚烧工况的实际操作。生态环境部将通过监测炉温曲线、比较烟气参数和保留数据标记进行监督,以防止滥用标记规则。